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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库存2017年度工作计划的通知

2017-07-31 17:57

梅市府办函〔2017〕130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库存2017年度

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库存2017年度工作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31日

梅州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2017年

去库存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库存工作,根据《梅州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库存行动计划(2016—2018年)》和《广东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2017年去库存工作方案》,结合落实当前中央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要求及我市2016年去库存任务完成情况,制订2017年度去库存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与任务要求

根据《梅州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库存行动计划(2016—2018年)》的任务目标,我市共需化解10万㎡非住宅商品房库存。按照广东省去库存工作的进度要求,我市2017年需完成总任务的35%,即需化解3.5万㎡非住宅商品房库存,根据各县(市、区)2016年底非住宅商品房库存情况,去化时间超过16个月的梅县区、五华县、平远县、大埔县2017年分别需化解2.5万㎡、0.5万㎡、0.3万㎡、0.2万㎡非住宅商品房库存。具体任务详见《2017年梅州市去库存任务分解表》。

二、工作方案与政策措施

(一)加强土地供应和房地产市场联动。

坚持分类调控、因城施策,推进库存量较大县(市、区)商品房去库存,合理控制商品房供应规模。各县(市、区)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研判,科学管控土地供应规模和时序,把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基本控制在16个月以内。根据商品住房库存规模及去库存任务完成情况,适时调整住宅用地供应规模、结构和时序,对消化周期在36个月以上的,应停止供地,36—18个月的,要减少供地;12—6个月的,要增加供地;6个月以下的,不仅要显著增加供地,还要加快供地节奏。同时,要密切关注非商品住房库存情况,根据市场变化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非商品住房库存控制在合理区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下同]

(二)加大棚改安置和住房保障货币化力度。

2017年全市计划完成棚户区改造3791套(户),其中货币化安置比例达20%以上。各县(市、区)可通过“房票”安置、团购等方式,引导棚户区改造居民有限选择货币化安置,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实施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居民给予房屋评估价格10%—20%的奖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发展银行梅州市分行]

(三)支持进城农业人口置业。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要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中国农业银行梅州分行]

(四)推动省属国企住房租赁平台和专业化住房租赁机构发展。

继续推动购租并举住房制度改革,积极配合省属国企住房租赁平台与我市对接成立租赁平台公司,以收购或长期租赁商品房等多种形式筹集房源,出租给符合条件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和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研究制订与住房租赁平台相衔接的人才住房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继续争取政策性优惠贷款,探索联合社会资本和金融机构设立住房租赁发展基金,促进住房租赁平台可持续发展。鼓励住房租赁企业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提高企业运营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支持将库存商品房改造为公共服务配套用房。

落实国家有关发展生活性服务业的支持政策,在符合城市规划和消防安全的情况下,允许民间资本和社会力量将库存商品房等改造为养老、医疗、文化、体育等服务用房。已建成居住区相关服务配套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可优先通过改造库存商品房等方式予以完善。用电、用水、用气等按有关政策可享受价格优惠的,供电、供水和燃气部门应尽快予以落实。[市发展改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卫生计生局、市体育局、市公安消防局、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梅州供电局]

(六)允许非商品住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

允许将在建、建成、库存的非商品住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完善改变土地使用条件手续,完善各类租赁住房的消防验收标准和验收程序。消防等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商业用房改建后的实际使用性质进行审批。[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水务局、市公安消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梅州供电局]

(七)盘活存量停车场(库)用房。

鼓励开发商将库存的商业、办公等配建停车场(库)用房自持或出租经营。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大中城市商业、办公等配建停车场(库)运营。加大企业债券融资方式对城市停车场建设及运营的支持力度。鼓励发债用于委托经营或转让—经营—转让(TOT)等方式,收购已建成的停车场统一经营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支持传统零售服务业转型发展。

鼓励传统实体商业丰富体验业态,由传统销售场所向社交体验、家庭消费、时尚消费、文化消费中心等转变。承接一、二线城市具有品牌和技术优势的大型商业企业向三四线城市延伸和下沉。推动连锁化、品牌化企业进入新建社区设立便利店和社区超市,促进商业用房去库存。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放宽对临街店铺装潢装修限制,取消不必要的店内装修改造审批程序。[市商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组织保障与督查考核

(一)落实政府主体责任。有去库存任务的梅县区、五华县、平远县、大埔县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按照本方案的任务要求,明确工作目标、工作措施、部门分工、时间节点等要求,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并于每季度结束前10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报送去库存进展情况及工作台帐,年底前报送年度任务完成情况。

(二)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作为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牵头部门,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衔接顺畅。国土、公安、财政、发改、商务等部门要制定相关配合政策,其他相关部门和机构要积极配合做好去库存各项工作。

(三)加强跟踪督办。各相关部门要将去库存工作纳入年度工作重点,确保落实到位。市政府督办室视情况采取下达督办通知书、组织实地督查、提请市政府领导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推动工作落实。去库存工作落实情况将纳入各地各部门绩效考核、促进粤东西北地区振兴发展评估考核等相关考核,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按有关规定严格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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